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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机动车检测被损坏
消委厘清责任依法解决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夹江县消委会接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12345转办投诉:消费者杨某在2020年12月将自己的东风日产皮卡车送到夹江县甘江镇某检测中心进行年度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喷油拉缸。杨某认为检测人员操作有误,导致发动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检测中心将车辆维修好,但遭到检测公司拒绝,望消委会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据调查,消费者杨某送检的东风日产皮卡车是一台二手车,使用年限15年,驾驶里程32万公里,担心通不过检测,于是找到中介机构罗某代为办理。罗某找到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艾某进行车辆检测。艾某未对该车进行检测前的基本检查就将车辆直接开上检测线进行检测,结果出现发动机喷油、拉缸故障,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发动机维修费用预计5000元。
县消委会组织三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被投诉人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的30%(30%X5000=1500元)。2.被投诉人罗某承担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的40%(40%X5000=2000元)。3.投诉人杨某自行承担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的30%(30%X5000=1500元)。4.被投诉人交付费用后由投诉人杨某对车辆自行维修。投诉人杨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投诉人杨某在未告知被委托人车辆的具体情况便委托中介机构罗某代为检测,造成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故障,杨某应承担发动机受损后维修的部分费用;受委托中介人罗某以及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在为投诉人杨某提供服务时 ,由于未按照流程进行检查、检测,且并未对消费者予以告知,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须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七:
热水袋爆裂烫伤双腿
消委维权消费者获赔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夹江县消委会接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12345转办投诉,投诉人消费者苏女士于2021年11月10日到夹江县某饰品经营部购买了某牌橡胶热水袋一个,购买金额10元人民币。11月11日晚,苏女士在使用该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双腿上段3%烫伤住院治疗(浅Ⅱ度)。苏女士拨打12345请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据调查,该热水袋系夹江某饰品经营部在成都X商品批发市场购进(有进货票据),由江苏省某橡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某牌橡胶热水袋,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书、无警示标志等。随后,消费者委托朋友向县消委会提供了爆裂后的热水袋。经查,该热水袋属于自然爆裂非人为造成。此调查结果得到饰品经营部和成都经销商的认可。11月24日,投诉人伤愈出院后向消委会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其中医疗费用为7220元。投诉人要求饰品经营部、成都批发商、生产厂家赔付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
夹江县消委会联合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多次组织投诉人与生产厂家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次投诉所产生医疗费用7220元,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用共计3000元,两项合计:10220元。被投诉方生产厂家江苏省某橡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投诉人上述90%费用9198元、成都XX商品批发部承担投诉人上述5%费用511元、夹江县某饰品经营部承担投诉人上述5%费用511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投诉依法由生产厂家承担90%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两级经销商均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分别承担5%的次要责任。
案例八:
生姜专用除草剂杀死生姜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消费者但某在井研县某农资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精喹禾灵用于生姜除草,购买价格10元/盒,买了3盒,共计30元。2021年7月9日,但某将购买的某品牌精喹禾灵给自家的生姜除草,施药面积约1亩,几天后发现生姜苗蔫死。2021年7月19日,但某找经销协商无果后,向消委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据调查,但某购买的某品牌精喹禾灵确系在井研县某农资公司经销商处购买,经销商对但某购买除草剂的名称、数量、价格无异议,对于但某使用除草剂的方式、剂量有异议,认为但某在使用除草剂时,应该将除草剂避开生姜,不应该喷洒到生姜苗上。但某坚持说自己使用该除草剂的方式、剂量没有问题,自己购买的是生姜专用除草剂,避开与不避开都不应该导致生姜蔫死,之所以生姜会发生蔫死,是因为该除草剂的药性问题导致的。双方各抒己见,争持不下,按规定需要对生姜蔫死情况进行鉴定,方可确定蔫死原因,无论鉴定结果是什么,都将会有一方承担鉴定费用。为了公平公正、快速解决该纠纷,经过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详细向双方宣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后,经销商提出到生姜蔫死的现场进行查看核实。通过现场核实,经销商与但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经销商补偿但某经济损失32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用药安全、警示、禁忌,造成生姜蔫死。经过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依法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九:
购家具商家不履约
消委调解全额退还定金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6日,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市民邹女士投诉,反映其在该市某家具店购买了家具,交定金时商家承诺家具到货不喜欢可以退。家具回来后,邹女士发现不是其喜欢的样式。于是,跟商家说明情况并要求退款,但商家不同意。故向消委会投诉求助,希望商家全额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峨眉山市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该家具经营店现场进行协商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和反复的沟通交流,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同意退回消费者15688元定金。消费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该家具店事先承诺商品不影响销售情形下消费者不满意可以退,故应遵守承诺,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十:
买卖兔子起争议
消费维权退全款
【案件简介】
2021年10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井研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交了5000元订金订购了110只兔子,当时商家告知后期如果不需要可以全额退款,现在不需要了找到商家退款,商家告知要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且要本人来公司办理,由于消费者在云南昭通不方便去现场办理,并且也不认可违约金的事。消费者无奈之下,遂投诉至井研县消委会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据调查,由于是双方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宣传教育,悉心细致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履行承诺退还订金5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对有争议的问题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好,而是采用的口头约定。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问题,在畜禽买卖合同方面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或者补充,本案中,口头约定依然有效,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纠纷后,合同一方不认可,另一面无法有效证明,则会出现空口无凭的情况。因此,建议消费者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若需要订立口头协议,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各方尽量通过录音等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