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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李举涛)记者10月1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备受关注的2018年“12.05”乐山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2018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卢仕兵携带装有自制炸弹的背包来到位于夹江县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当日17时33分,一辆3路公交车到达该站台上下乘客,17时34分,卢仕兵待站台上的乘客上车后,怀抱其装有自制炸弹的背包踏上公交车前门踏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炸弹点燃后扔向车内,随即发生爆炸,造成公交车内多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2018年12月7日17时许,卢仕兵被抓获归案。经初步审讯,卢仕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
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卢仕兵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并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