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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犍为“地沟油”火锅老板获刑七年赔偿4478240元
2020-04-24 14:25 来源:四川新闻网乐山频道综合

4月22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该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惩处使用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熬制火锅底料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的恶劣行为,3名被告人因自己的贪念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悉,该案是我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附事民事公益诉讼。

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因为使用“地沟油”,不仅丢了“名声”,还得赔偿4478240元。当天,出于疫情期间健康安全考量,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过远程审理系统在线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审。

事件回放:致上万名消费者食用“地沟油”

被告人雷某是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老板,被告人李某甲为该店的炒料师傳,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协助李某甲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2018年4月20日起,雷某为非法获利,授意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再销售给客人食用。李某乙负责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内,李某甲将李某乙收集到的废弃油脂运到该店炒料房进行水分煎干,并掺入菜籽油,以及辣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制火锅底油,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由李某乙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年1月30日,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经鉴定,销售金额为447824元,上万名消费者食用了该店的“地沟油”火锅,行为恶劣。

法院审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严格审理,法院认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4478240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获刑赔偿4478240元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李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

收;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三江都市报 记者  方方

原标题:犍为“地沟油”火锅老板获刑七年赔偿4478240元

编辑:李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