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李举涛)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吉那某某、阿肚某某、吉克某某、阿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阿肚某某拘役四个月,其余三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7月28日晚,4名被告人经商量后,决定捕捉野生癞蛤蟆(又称蟾蜍)贩卖赚钱。准备好口袋、手套、电筒、头灯等工具后,他们分别驾驶三辆摩托车,从四川眉山市仁寿县钟祥镇出发至乐山市市中区,用头灯、电筒照射的方式捕捉野生蟾蜍,并将捉到的野生蟾蜍装进事先准备的口袋里。
![]() |
次日零时许,4名被告人准备行至乐山市中区悦来镇龙岩村4组继续捕捉野生蟾蜍时,被高铁派出所巡逻辅警发现。见4人形迹可疑,该名辅警欲上前询问,4人便将摩托车及装有蟾蜍的口袋丢弃在路边后逃离。辅警巡线追踪,发现了摩托车和口袋,听到口袋内传出蛙叫声后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并打开口袋发现里面装有疑似蟾蜍的动物,经清点内装共225只疑似蟾蜍的动物,其中7只已死亡。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100元/只。案发后,民警将剩余的218只中华蟾蜍予以放生。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吉那某某、阿肚某某、吉克某某、阿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捉中华蟾蜍225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图据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