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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夹江一恶势力团伙被公开宣判
2020-11-24 18:0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2017年起,王某春、宋某坤、马某丹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夹江县城内按摩院、歌城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逼迫他人给予钱财了事,在夹江县城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一级,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20日,夹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王某春、宋某坤。同年11月20日,依法逮捕马某丹。2019年9月,夹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春、宋某坤、马某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某春、宋某坤、马某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还符合恶势力团伙的要件,即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判决,三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被告人宋某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前罪所判缓刑,将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本案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被告人马某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是夹江县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决首例恶势力团伙案件。该犯罪团伙屡次作案,随意持刀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不知悔改。该案的成功办理震慑了这股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夹江县委宣传部)

 

编辑:王飞